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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睢民初字第14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9-12-19

案件名称

文苹与孟东风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文苹;孟东风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睢民初字第1482-1号原告文苹,又名吴萍,女,1972年6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委托代理人张军峰,睢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孟东风,男,1965年5月21日,汉族,农民,住睢县。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受理了原告吴文苹与被告孟东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袁中勇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  袁中勇审判员  李俊永审判员  付 凯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丁兴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