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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马建正与上海济学科技咨询有限公司、徐国明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124号原告马建正,男,197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告上海济学科技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被告徐国明,男,196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建正与被告上海济学科技咨询有限公司、徐国明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建正不预缴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海峰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冯娇君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