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五垦法民立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新疆蒙鑫水泥有限公司奇台分公司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奇台县支公司、新疆分公司、昌吉分公司五家渠营业部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家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家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蒙鑫水泥有限公司奇台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奇台县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五家渠营业部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垦法民立初字第00004号原告新疆蒙鑫水泥有限公司奇台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奇台农场工业园区内。法定代表人贾文清。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奇台县支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城健康路。负责人路作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南路65号。负责人梁英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五家渠营业部,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五家渠市长征路。负责人欧阳红。本院受理原告新疆蒙鑫水泥有限公司奇台分公司(以下简称蒙鑫公司)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奇台县支公司(以下简奇台县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分公司)、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五家渠营业部(以下简称五家渠营业部)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奇台县支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属于保险合同纠纷,应当由被告住所地及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在被告奇台县分公司投保车辆损失保险,故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申请将本案移送至新疆奇台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保险事故发生地在五家渠市区内,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奇台县支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六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 健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梦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