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民一(民)初字第79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陆某某与曹某甲、曹某乙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民一(民)初字第7923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嘉民一(民)初字第7923号原告陆某某。委托代理人才浩,上海问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某甲。委托代理人王征,上海宝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某乙。被告曹某丙。委托代理人倪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某诉被告曹某甲、曹某乙、曹某丙赡养纠纷一案,现原告陆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陆某某承担。审判员 杨洁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周玲审判员 杨洁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周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