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李春红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刑初字第34号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春红,女,1969年2月11日。1982年因盗窃被行政拘留七日,1982年11月因盗窃被收容教养一年;1984年5月因盗窃被收容教养二年,1986年9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二年,1988年10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三年,1992年5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三年,1998年12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三年,2002年8月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被劳动教养二年,2004年7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二年六个月,2008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30日被羁押,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刑诉(2014)8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春红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傅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春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春红于2014年9月30日12时30分许,在北京市西城区菜市口百货商场一层,扒窃被害人付×挎包内千足金耳环一副,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79.7元。后被当场抓获。涉案物品已起获并发还。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春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付×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苏×、陈×证言及辨认笔录、赃物照片、北京市西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北京市西城区菜市口百货商场销售凭证、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牛街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起赃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劳动教养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春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春红犯盗窃罪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春红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春红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李春红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春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30日起至2015年6月29日止。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孟丽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