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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襄州民三初字第004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湖北百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陶兆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百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陶兆兴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襄州民三初字第00434-2号原告湖北百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家俊,百盟投资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嘉,湖北东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兆兴。本院在审理原告百盟投资公司与被告陶兆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百盟投资公司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百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00元,减半收取4050元,由原告湖北百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 燕二0一五年元月五日书记员 方小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