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非执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大城县水务局与廊坊东风中空玻璃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大城县水务局,廊坊东风中空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大非执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大城县水务局,住大城县城内。法定代表人李泽纯,任局长。被执行人廊坊东风中空玻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文铎。申请执行人大城县水务局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大水政催(2014)第821号行政处理决定。该决定确定廊坊东风中空玻璃有限公司应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1350元及滞纳金。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大城县水务局作出的大水政催(2014)第821号行政处理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大城县水务局作出的大水政催(2014)第821号行政处理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大城县水务局作出的大水政催(2014)第821号行政处理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传树审判员 马方伟审判员 陈 磊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孙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