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宜民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成都市三泰包装有限公司诉四川腾龙酒业酿造有限公司、四川宜宾高洲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宜宾金腾祥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三泰包装有限公司,四川腾龙酒业酿造有限公司,四川宜宾高洲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宜宾金腾祥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民初字第200号原告:成都市三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崇州经济开发区宏业大道北段45号。法定代表法人:戴敬,董事长。被告:四川腾龙酒业酿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高县文江镇同心村。法定代表人:杨永祥。被告:四川宜宾高洲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高县文江镇同心村。法定代表人:杨永祥。被告:宜宾金腾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高县文江镇同心村。法定代表人:田礼刚。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三泰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腾龙酒业酿造有限公司、四川宜宾高洲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宜宾金腾祥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三泰包装有限公司于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四川腾龙酒业酿造有限公司、四川宜宾高洲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宜宾金腾祥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三泰包装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三泰包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腾龙酒业酿造有限公司、四川宜宾高洲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宜宾金腾祥商贸有限公司起诉。案件受理费47265元,减半收取23632.5元,由原告成都市三泰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军审 判 员  蔡伟代理审判员  李荷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华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