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初字第00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0445号原告吴某某,女,1977年11月1日生,土家族。被告马某某,男,1973年8月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艾朝辉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田建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