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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宿城商初字第0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江苏洁润管业有限公司与江苏鹏腾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洁润管业有限公司,江苏鹏腾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城商初字第0631号原告江苏洁润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经济开发区科创路58号。法定代表人张荣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裕建、赵高峰,江苏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鹏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古溪镇横垛社区人民路100号。法定代表人何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季晓红,江苏律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新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洁润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鹏腾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洁润管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洁润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797元,减半收取1139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朱倩倩人民陪审员  陈玉侠人民陪审员  朱万凝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胡志恒第页/共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