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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民初字第10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4

案件名称

郭丽丽与车腾、于宝洋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车腾,于宝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初字第1022-1号原告郭某某。法定代理人郭西柱。被告车腾。被告于宝洋。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作出(2014)高民初字第102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于宝洋所有车腾驾驶的冀F×××××号(未悬挂)小型越野客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栗荣红审判员  庞 涛审判员  王 娜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牛素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