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民初字第10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4
案件名称
郭丽丽与车腾、于宝洋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车腾,于宝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初字第1022-1号原告郭某某。法定代理人郭西柱。被告车腾。被告于宝洋。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作出(2014)高民初字第102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于宝洋所有车腾驾驶的冀F×××××号(未悬挂)小型越野客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栗荣红审判员 庞 涛审判员 王 娜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牛素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