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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平执恢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杨树敏与宫里镇人民政府饮食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树敏,宫里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平执恢字第00001号申请执行人杨树敏,男,汉族,农民,1955年12月19日生,住富平县宫里镇东街。被执行人宫里镇人民政府,驻富平县宫里镇。法定代表人王武装,系宫里镇人民政府镇长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饮食合同纠纷一案,富平县人民法院(2003)富民初字第1513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判决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15540元,被执行人在2004年3月给付申请人10000元,剩余金额及利息至今未履行。由于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依职权恢复执行,本案执行的标的金额为5540元、利息10254.24元、本案诉讼费1200元和执行费700元。本案在执行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向申请人一次性给付12000元,申请人放弃剩余本金和利息,该和解协议已履行到位,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富平县人民法院(2003)富民初字第151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 勇助理审判员  王国庆助理审判员  胡 辉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马 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