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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东执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01

案件名称

戚宝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戚宝林,林秋生,谢金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东执字第00017号申请执行人:戚宝林,男,199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执行人:林秋生,男,197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顺昌县。被执行人:谢金友,男,196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顺昌县。申请执行人戚宝林与被执行人林秋生、谢金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234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向被执行人林秋生、谢金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1月5日前履行判决书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林秋生、谢金友的银行存款153422元(含执行费2212元、诉讼费1920元、利息1770.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林志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光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