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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来执字第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高新华、安徽省滁州市建业劳务发展有限公司与安徽华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新华,安徽省滁州市建业劳务发展有限公司,安徽华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来执字第00072号申请执行人:高新华。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滁州市建业劳务发展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安徽华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尹绪良,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来民一初字第01495号、(2013)滁民一终字第01501号法律文书,于2014年11月15日前已向被执行人安徽华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徽华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安徽华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来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到期债权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在来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到期支付被执行人安徽华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时,扣留被执行人安徽华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来安县城市基础设施开发有限公司的收入34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明翠审判员  王飞兵审判员  陈 魁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房云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