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姑苏民五初字第00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朱蓉与张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蓉,张亮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姑苏民五初字第00704号原告朱蓉。委托代理人周亮,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小凡。被告张亮。委托代理人卞金燕,江苏丁晓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蓉与被告张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蓉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朱蓉负担。审判员 杨钧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陶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