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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刑执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马赓荣聚众斗殴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赓荣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24号罪犯马赓荣,男,1991年2月26日出生于福建省宁化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第四监区服刑。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0日作出(2013)宁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赓荣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刑期自2012年11月13日起至2016年3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5月10日送清流监狱服刑。执行机关清流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马赓荣余刑相对较长,服刑表现一般,不符合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赓荣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  淑  萍审 判 员 张    雄代理审判员 郑  景  上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陈少君(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