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执字第4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贺文清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贺文清,贺文堂,路安兴,李文富,李剑锋,朱保红,李大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C}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479-1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贺文清,男,196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贺文堂,男,196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路安兴,男,197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文富,男,1976年1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剑锋,男,197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朱保红,男,197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大平,男,195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安阳市飞龙公证处(2012)安飞证经字第1285号公证书、(2014)安飞证执字第48号执行证书,于2014年8月7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贺文清、贺文堂、路安兴、李文富、李剑锋、朱保红、李大平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贺文清、贺文堂、路安兴、李文富、李剑锋、朱保红、李大平在金融机构存款300000元的冻结,并划拨300000元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拥军审 判 员 郭洪波代理审判员 毛俊国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孙兵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