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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旌执字第001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颜必兴与旌德县佳岩石材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旌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必兴,旌德县佳岩石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旌执字第00103-1号申请执行人:颜必兴,男195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建筑业项目经理,住安徽省和县。被执行人:旌德县佳岩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旌德县。法定代表人:耿德仓,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颜必兴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宣中民一初字第000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2月25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5日以(2014)宣中执字第00044号执行裁定指定旌德县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于2014年3月18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旌德县佳岩石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旌德县佳岩石材有限公司履行(2013)宣中民一初字第0007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旌德县佳岩石材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4年4月9日以(2014)旌执字第00103号执行裁定将被执行人旌德县佳岩石材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2014年6月5日本院委托有关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中都国脉(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3日作出评估报告,旌德县佳岩石材有限公司的厂房以及机械设备等评估价为438680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旌德县佳岩石材有限公司所有财产以保留价4386809元予以拍卖。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梅钰田审 判 员  洪国斌代理审判员  潘志鹏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