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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清城法民二初字第9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诉被告苏晋新、清远市晋新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苏晋新,清远市晋新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清城法民二初字第928号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住所地清远市新城区锦霞路6号万基金海湾豪庭A区7座35号商铺及5、7座二、三层。负责人:陈坤荣。委托代理人:魏少勇,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晋新,男,196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被告:清远市晋新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凤翔大道一号丽晶豪庭二座24C。法定代表人:苏晋新。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诉被告苏晋新、清远市晋新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没有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周文俊审 判 员  黄绮君人民陪审员  林振彪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谢艳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