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台民初字第17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李汝汉与秦世集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汝汉,秦世集团,张国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民初字第1778号原告李汝汉。被告秦世集团,住所地:台儿庄区长安路北首路南。法定代表人秦启文,总经理。第三人张国华,秦世集团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汝汉诉被告秦世集团、第三人李国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汝汉于2015年1月4向本院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汝汉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汝汉负担。审 判 长 高 建人民陪审员 张 佳人民陪审员 周 岩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姚攀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