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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7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吕本武与张士乾、李文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本武,张士乾,李文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7206号原告:吕本武,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陶冶,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灰谷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士乾,男,汉族。被告:李文波,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本武与被告张士乾、被告李文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本武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本武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本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吕本武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慧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王淑真(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