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二初字第00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安徽省宁国市永盛安畅物流有限公司诉陈兴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宁国市永盛安畅物流有限公司,陈兴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二初字第00690号原告:安徽省宁国市永盛安畅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州。被告:陈兴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宁国市永盛安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兴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施 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张琳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