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津法民初字第1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4
案件名称
重庆天文工贸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江津区禾丰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津法民初字第10013号原告:重庆天文工茂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火炬大道8号绿云石都钢材市场A4栋167号,组织机构代码73396041-2。法定代表人:周天文,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光华,重庆君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丁咏,重庆君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重庆市江津区禾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邓小川,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天文工茂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江津区禾丰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天文工茂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天文工茂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天文工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911元,减半收取2455.5元,由原告重庆天文工茂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小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胡筱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