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香法执字第169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珠海分行与刘爱华、胡欣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珠海分行,刘爱华,胡欣,吴红兵,成建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执字第1694-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珠海分行。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何家润。被执行人:刘爱华,女,汉族,住珠海市。公民身份号码×××0527。被执行人:胡欣,男,汉族,住。公民身份号码×××2618。被执行人:吴红兵,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4837。被执行人:成建良,男,汉族,住珠海市斗门区。公民身份号码×××8972。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2014)珠香法执字第1694-4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吴红兵所有的粤C×××××号小汽车一辆。现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并对本案作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吴红兵所有的粤C×××××号小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健宇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符晓玉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