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02财保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张庆友与王昱葵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庆友,王昱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02财保1号申请人张庆友,男,196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被申请人王昱葵,女,196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湖北省孝感市开发区。申请人张庆友因与被申请人王昱葵发生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昱葵在孝感三江航天江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中所占9万元的股权份额。申请人张庆友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庆友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物张庆友所有的位于湖北省孝感市北京路268号(房权证号:房产证孝房字第××号)房屋予以查封。二、将被申请人王昱葵在孝感三江航天江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中所占9万元的股权份额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吴新晖审 判 员 雷新民人民陪审员 王智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宋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