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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019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郝瑞与申茂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瑞,申茂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01979号原告郝瑞,男,198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申茂,男,198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郝瑞与被告申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郝瑞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郝瑞承担。审 判 长  王 玮审 判 员  黎晓琦人民陪审员  张国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蔡 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