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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民初字第0199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徐红日、罗江源与新余市圣德置业有限公司、新余市银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袁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民初字第01990号原告徐红日,女,1987年8月26日生。原告罗江源,男,1985年4月16日生。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新权,江西弘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余市圣德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银乐,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邓学文,男,1958年6月17日生。被告新余市银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乐本,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楼鸿飞,男,1977年4月19日生。被告袁娥,女,1968年8月14日生。委托代理人罗才秀,江西至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原告徐红日、罗江源与被告新余市圣德置业有限公司、新余市银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袁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新余市圣德置业有限公司、新余市银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袁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红日、罗江源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红日、罗江源撤回对被告新余市圣德置业有限公司、新余市银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袁娥的起诉。本案诉讼费一千六百一十二元,减半收取八百零六元,由原告徐红日、罗江源承担。审 判 长  刘雅萍人民陪审员  李德检人民陪审员  叶 芬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黄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