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密民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贾×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密民初字第146号原告贾×,男,1981年10月23日出生。被告王×,女,1987年8月2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贾×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现又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贾×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迎新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刘 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