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来执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刘传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来执字第00054号申请执行人:刘传杨,男,1964年3月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陈涛,男,1971年10月9日生,汉族。申请人刘传杨与被执行人陈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来民一初字第005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陈涛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50元。审判长 唐明翠审判员 郭跃才审判员 陈 魁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房云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