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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乐民特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郑阿献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阿献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温乐民特字第15号申请人:郑阿献。申请人郑阿献要求宣告胡五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胡五妹,女,196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乐清市人,住乐清市XX镇长林西村(公民身份号码××,系申请人郑阿献的女儿。申请人郑阿献认为被申请人胡五妹因长期家庭暴力致使其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2013年3月13日经乐清市残疾人联合会认定为精神残疾三级。2014年9月1日由于被申请人胡五妹的丈夫倪日飞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致被申请人胡五妹的精神病再次复发并住院治疗,现被申请人胡五妹的身体和精神状况极不稳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要求本院宣告胡五妹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本院委托,温州天正司法鉴定所于2014年12月31日作出温天司鉴所(2014)精鉴字第562号《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胡五妹的精神医学评定为目前患精神分裂症(缓解不全期);民事行为能力评定为目前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胡五妹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王怡如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书 记员  黄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