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喀执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喀左县支行与史某某等金融小额联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喀左县支行,史某某,杨某某,韦某某,李某某,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喀执字第9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喀左县支行。负责人:李春梅,行长委托代理人:吉上升,邮储银行喀左支行职员被执行人:史某某,男,农民,住喀左县。被执行人:杨某某,女,农民,住喀左县。被执行人:韦某某,男,农民,住喀左县。被执行人:李某某,女,农民,住喀左县。被执行人:杨某某,男,农民,住喀左县。被执行人:潘某某,女,农民,住喀左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喀左县支行与史某某、杨某某、韦某某、李某某、杨某某、潘某某金融小额联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喀左县公证处(2013)喀证经字第5308号公证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广林审判员 白金刚审判员 张志刚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邹艳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