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0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张胜满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张胜满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0490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组织机构代码:50002109-4。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委托代理人:严伟,重庆恒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亚清,重庆恒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胜满,男,195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字号:重庆市江北区金曲酒吧),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起诉被告张胜满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杨丽霞代理审判员 欧春利人民陪审员 孔祥金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赵紫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