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于×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0073号原告于×,男,1958年10月30日出生。被告张×,女,1957年11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于×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于×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于×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赵 玲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霍云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