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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于×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0073号原告于×,男,1958年10月30日出生。被告张×,女,1957年11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于×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于×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于×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赵 玲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霍云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