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刑公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杨某、卞某甲、尚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东刑公初字第4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辽宁省西丰县人,户籍所在地西丰县。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3年10月30日被四平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经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3年10月30日由四平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四平市看守所。辩护人司洋,吉林英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卞某甲,辽宁省西丰县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3年10月10日被四平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经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3年10月30日由四平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四平市看守所。辩护人褚维英,四平市铁东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人尚某某,吉林省四平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平市。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3年10月8日被四平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经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3年10月30日由四平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四平市看守所。辩护人房晓雯,吉林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四东检刑诉字(2013)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卞某甲、尚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对三被告人提起附带民事告诉、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卞某乙提起民事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进行了审理。因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的伤害程度及伤残等级均要求重新鉴定,本案延期审理并将该案退回公诉机关调取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补充完毕后,本院继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的伤害程度及伤残等级仍要求重新鉴定,本案再次延期审理。后被告人一方撤回对二原告人伤害程度重新鉴定的申请。对二原告人伤残等级重新鉴定终结后,本院继续公开开庭合并进行了审理。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高剑、杨帆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甲法定代理人周某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乙及二原告人诉讼代理人刘微、张洺达、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司洋、被告人卞某甲及其辩护人褚维英、被告人尚某某及其辩护人房晓雯到庭参加诉讼。庭后经本院调解,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自愿达成协议,三被告人共计给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甲、刘某乙赔偿款人民币53万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自愿撤回对三被告人的附带民事告诉及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卞某乙的民事告诉,并对三被告人表示谅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伙同被告人卞某甲、尚某某于2013年7月2日20时50分许,在四下公路农电所附近的卞某乙煤点前,因被害人刘某甲和卞某乙因两家卖煤竞争产生矛盾,当晚被害人刘某甲来到卞某乙经营的煤点二人发生纠纷,被告人杨某与被告人卞某甲、尚某某吃完饭回到家时,看到被害人刘某甲与其父亲卞某乙发生争吵,被告人卞某甲也上去与其理论,后用脚踹被害人刘某甲一脚,被告人杨某用镐把打被害人刘某甲背部、腿部和头部,被告人尚某某用棒子打被害人刘某甲的胸部和下身,最后被告人杨某用镐把将被害人刘某甲打倒。被害人刘某甲其弟刘某乙也赶某某,双方发生殴斗,被害人刘某乙也被打伤后,被告人杨某、卞某甲、尚某某逃离现场。被害人刘某甲和刘某乙被送往医院进行抢救。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甲头部损伤程度评为重伤;其鼻部、胸部损伤程度评为轻伤。被害人刘某乙头部、评定为轻伤;其左上肢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2013年10月10日被告人卞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3年10月30日被告人杨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杨某、卞某甲、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刘某甲、刘某乙的陈述;证人卞某乙的证言;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光盘一张、凶器照片、情况说明;司法鉴定意见书。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被告人卞某甲、尚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三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供认,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杨某辩护人司洋的辩护意见是:杨某虽然对被害人刘某甲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但是否造成刘某甲重伤的损害后果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负有过错;杨某构成自首,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卞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供认,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卞某甲辩护人褚维英的辩护意见是:卞某甲有自首行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没有前科劣迹;在共同犯罪中致人轻伤,起的作用较小,系从犯。建议对卞某甲从轻处罚。被告人尚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供认,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尚某某辩护人房晓雯的辩护意见是:尚某某主观恶性不深,没有前科,有拉架情节,同意积极赔偿,建议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日20时50分许,在四平市经济开发区四下公路农电所附近的卞某乙煤点前,被害人刘某甲和卞某乙因两家卖煤竞争产生矛盾,当晚被害人刘某甲来到卞某乙经营的煤点二人发生纠纷,被告人杨某(卞某乙女婿)与被告人卞某甲(卞某乙儿子)、被告人尚某某(卞某甲同学)吃完饭回到家时,见被害人刘某甲与卞某乙发生争吵,三被告人分别持镐把、手锯、棒子等凶器将被害人刘某甲及赶某某的其弟刘某乙打伤,后被告人杨某、卞某甲、尚某某逃离现场。被害人刘某甲和刘某乙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甲头部损伤程度评为重伤;其鼻部、胸部损伤程度评为轻伤。被害人刘某乙头部、胸部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其左上肢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2013年10月10日、10月30日被告人卞某甲、杨某分别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自愿达成协议,三被告人共计给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甲、刘某乙赔偿款人民币53万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自愿撤回对三被告人的附带民事告诉及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卞某乙的民事告诉,并对三被告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杨某、卞某甲、尚某某的自然情况。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刘某乙在四平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警大队报案的时间、案发时间、地点、简要过程及受害情况,公安机关决定对刘某甲、刘某乙被伤害案立案侦查。3、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归案情况。证明:2013年7月2日21时左右,在四平经济开发区辖区四下公路农电所附近的卞某乙租住的卖煤点前,卞某乙和刘某甲发生纠纷,卞某乙的儿子卞某甲、姑爷杨某及卞某甲同学尚某某用镐把、手锯等凶器,共同将刘某甲及其弟刘某乙殴打致伤。四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为,刘某甲头部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其鼻部、胸部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刘某乙头部、胸部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其左上肢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2013年10月1日19时许,尚某某被沈阳市公安局沈北新区分局石佛寺派出所民警在辽宁省西丰县明德镇巨英村其暂住地抓获。2013年10月10日8时许,卞某甲到四平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投案自首。卞某甲、尚某某对伙同杨某共同参与殴打致伤刘某甲、刘某乙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情况说明。证明:(1)2013年10月30日杨某到四平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投案自首。经审查,杨某对伙同卞某甲、尚某某共同参与殴打致伤刘某甲、刘某乙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四平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在办理刘某甲、刘某乙被伤害案件中,卞某甲使用的作案工具手锯经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多方查找均未找到。(3)2013年7月1日下午在卞某乙家煤点,卞家与刘家发生纠纷时,在场的卞某甲同学郭宝,经公安机关多次电话联系,该人不愿意向公安机关提供当时的情况说明和制作询问笔录。四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四平公鉴中心(临床鉴)字(2013)第07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伤者刘某甲头部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其鼻部、胸部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四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四平公鉴中心(临床鉴)字(2013)第07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伤者刘某乙头部、胸部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其左上肢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吉林省神经精神病医院吉省精(2014)鉴字第9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鉴定人刘某甲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神经症样综合症;精神伤残程度评定为IX级。吉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2014)临鉴字第L02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刘某乙4根肋骨骨折符合X(十级)伤残。照片。证明:被告人伤害被害人时所使用的工具。脱脂纱布片。证明:从被害人刘某乙头部提取的手锯上的金属。光盘两张。证明:本案案发现场、过程及案发前一日的有关情况。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撤诉书及谅解书。证明: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自愿达成协议,三被告人共计给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甲、刘某乙赔偿款人民币53万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自愿撤回对三被告人的附带民事告诉及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卞某乙的民事告诉,并对三被告人表示谅解。13、被害人刘某甲陈述:2013年7月2日21时左右,在四下公路农电所附近卞某乙卖煤住处的门前路边,他被卞某乙之子卞某甲及其朋友尚某某还有一个男子打伤住院。其与卞某乙两家因卖煤竞争有些矛盾。当天21时左右,卞某乙给他打电话说要和他唠唠,他弟弟刘某乙不让他去,他认为他们之间原来就认识没什么就去了卞某乙家。他在卞某乙家门前看到卞某乙,二人说话时对面路上一个车里下来几个人,拿着镐把过来几下把他打倒了。卞某乙将他拉起来,卞某甲上来就打他一镐把,把镐把打折了。卞某甲又拿半截镐把打他头部一下,当时他就倒下被打蒙了。之后他记得刘某乙来了,他们几个又都开始打刘某乙。然后他妻子周某某来,打120将他俩送到医院。他头上伤是卞某甲打的,身上和鼻子具体是哪个人打的记不清了,他们几个都是拿镐把打他。他没伸手打其他人。当时卞某乙及其妻子在场,还有谁他不知道。14、被害人刘某乙陈述:2013年7月2日晚上8点多,在四下公路农电所门前,他被卞某乙找的几个小子用镐把和锯打伤而住院治疗,他哥刘某甲也被打伤住院治疗。其与刘某甲一起经营的卖煤生意与长发村部对面卖煤的卞某乙有些矛盾。当日中午,卞某乙给刘某甲打电话要找刘某甲到他那去唠唠,他哥没去。下午时他哥俩一起吃饭喝了点酒,晚上睡觉时他听见隔壁他哥跟卞某乙打电话,他哥放下电话往卞某乙卖煤的地方去,他放心不下跟着过去,赶到卞某乙卖煤地方附近时,发现几个小子正在打他哥,他就赶紧上去拉架,对方有人喊“又来一个”,然后这几个人把他也打倒昏过去了。打他的都是二十多岁男的,其中有卞某乙的儿子也打他了,怎么打的他记不清了。他头部被砍破四道口子,左侧肋骨被打折四根,肺内充气,还有一些皮外伤。他认为自己和刘某甲是被卞某乙找人打伤的,刘某甲是卞某乙通过电话找去的,刘某甲只跟卞某乙有矛盾。他回忆起来了,当天参与打他和刘某甲的除了卞某甲、尚某某还有卞某乙的姑爷杨某。他当时没拿凶器、没带电棍到卞某乙家门前,就是个手电筒,后来被他们打没有了。2013年7月1日17时左右,他和刘某甲在外面吃饭之后,刘某甲先走回家了,他后走路过卞某乙家煤点,看到刘某甲在卞某乙家门前两人说话,没有打仗,当时卞某乙和妻子、卞某甲和杨某在场。他到煤点后也劝了劝刘某甲,并给他嫂子打电话了。他记不清7月1日拿没拿电棍了,2日就拿了个手电筒,没有拿电棍。刘某甲被打之后精神状态一直很不好。证人卞某乙证言:2013年7月2日20时左右,在四下公路农电所其租住的卖煤房子门前,他儿子卞某甲和刘某甲、刘某乙发生纠纷并打起来。其与刘某甲、刘某乙哥俩是卖煤的同行,刘某甲说他家卖煤便宜要清理他家,当天刘某甲先来了和他儿子他们就发生纠纷打起来。他们家参与打仗的是卞某甲及其同学尚某某和他姑爷杨某。7月1日19时30分左右,刘某甲和刘某乙到他们家卖煤房子门外和他骂骂吵吵,争执一会就走了。7月2日他弟弟卞某乙给刘某甲打了电话寻思唠唠相互谅解谅解,由于当时他们双方都有事所以没说上什么话。20时左右,刘某甲给卞某乙打电话说十五分钟后就找人打他们家人。21时左右,刘某甲自己先来了,见面他就说咱们有啥事情能唠开了,刘某甲说就清他。这时卞某甲、尚某某、杨某开车回来了,下车看到刘某甲拽他,下来就拿棒子将刘某甲打了,当时他们三个都伸手打了,但是谁都打到哪他记不清了。之后刘某乙来了,当时拿个电棍电了他们仨几下,他们仨就将刘某乙也打倒了,具体谁打到哪他记不清了,然后他们都跑了。当时卞某甲、尚某某、杨某拿什么东西打刘某甲、刘某乙记不清了。7月2日他没给刘某甲打过电话。7月1日19时40分左右,他回到他家煤点看到刘某甲正在煤点门前骂人,当时卞某甲及其同学郭宝在他家,刘某甲一直骂他并说要清他家不让干什么的,后来刘某乙拿个电棍来了,还用电棍打火吓唬他们来着。后来刘某甲媳妇周某某来将他们劝走了,周某某和他说这事不算完、慢慢收拾你们。当天没有打仗,刘某甲兄弟走了之后,他儿子和姑爷也都回家了,他们之间没说什么。他从来没有让儿子和姑爷打仗,不知道7月2日晚上刘某甲兄弟来他家。刘某甲兄弟来了之后他没给卞某甲和杨某打电话让他俩来煤点打他们。16、证人卞某乙证言:其与卞某乙是亲兄弟。2013年7月2日上午他知道卞某乙和刘某甲之间的纠纷。当日11时左右,他路过卞某乙煤点碰到卞某乙,卞某乙和他说7月1日晚刘某甲和刘某乙来说要清了卞某乙家的煤点、不让他家干了、还骂了人,但是没有打仗。他和刘某甲认识,平时关系还不错,所以7月2日14时左右他给刘某甲打电话想从中唠唠,电话里刘某甲说在打麻将再说。16时左右,刘某甲给他打电话说要去喝酒、他说有事就没去。20时40分左右,他接到刘某甲电话,一听刘某甲就喝酒了,张口骂他且说要上他家打他。过几分钟刘某甲又打电话说到他家门口了。他锁门之后给卞某乙打电话,听到这边打起来了,但他没去。17、证人周某某证言:她是刘某甲妻子。2013年7月1日9时至11时,卞某乙给刘某甲打电话,当时她在刘某甲旁边,手机号是卞某乙的,刘某甲说他听可能是卞某乙的说话声音。电话里没说别的,就是说让过去唠唠,刘某甲说他玩麻将呢,一共打了一两次,但刘某甲都没去。17时左右,刘某甲去卞某乙煤点了,她晚30分钟左右到煤点,双方没有打仗,当时刘某乙也在,卞某乙和卞某甲在场,她将刘某甲劝到家里,然后她回到煤点和卞某乙家说刘某甲喝酒说啥别往心里去。7月2日,白天卞某乙的电话号给刘某甲打电话说要见面唠唠,实际听声音应当是卞某乙打的电话,打了四五次中间就说些不好听的,但刘某甲说玩麻将没去。20时左右,刘某甲给她打电话说卞某乙让他去,她说不让刘某甲去,她马上就能过去。然后,刘某乙给她打电话说刘某甲和卞某乙电话里骂起来了,她从市内往家走并让刘某乙拦着别让刘某甲去,中间接到刘某甲电话说他哥俩被打躺下了。她21时左右到卞某乙家煤点,看到刘某甲、刘某乙都受伤躺在地下了,她找救护车将他们送医院就医。刘某乙拿个手电筒,没有电棍,后来打仗也被打没有了。18、被告人杨某供述:其来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3年7月2日20时左右,在四平市经济开发区四下公路农电所附近其岳父卞某乙的卖煤点门前,其与小舅子卞某甲以及尚某某打了附近卖煤的刘某甲、刘某乙兄弟二人。7月1日20时左右,卞某甲给其打电话说刘某乙、刘某甲到卞某乙卖煤点闹去了,他去煤点看见卞某乙、岳母张丽珍还有卞某甲都在,刘某甲说要清他岳父家、不让再卖煤了。刘某乙当时手里拿着电棍还要打卞某乙,他们拉着就没打起来,然后刘某甲、刘某乙就走了。7月2日晚上,他和卞某甲以及卞某甲同学在一起吃饭,吃完饭卞某甲开车送同学回家,车上剩下尚某某和他三个回到卖煤点时正看到刘某甲和卞某乙两人撕巴,他们都下车就打了起来。卞某甲在车上拿一把手锯,他和尚某某在煤堆上捡了两根木棒子,不是镐把就是锹把,卞某甲上去踹刘某甲一脚,然后他们仨一起上去打刘某甲,分别具体打到刘某甲什么部位记不清了。这时刘某乙拿一个电棍来了,看到他哥被打躺下就向他们冲过来,他们过去把刘某乙打倒了,当时他用拳脚打的,其他人怎么打的、具体打到刘某乙什么部位记不清了。之后他们一起开车走了,他回到辽宁省西丰县的家里。听说卞某甲和尚某某都被警察抓到了,他就赶紧回来投案自首。刘某乙、刘某甲兄弟与其岳父卞某乙因为卖煤竞争有纠纷。他用的棒子打完刘某甲就直接扔到煤点附近了。被告人卞某甲供述:其来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3年7月2日20时左右,在四平市经济开发区四下公路农电所附近其父亲卞某乙的卖煤点门前,其与姐夫杨某以及尚某某打了附近卖煤的刘某甲、刘某乙兄弟二人。7月1日20时左右,其与卞某乙、母亲张丽珍都在家,刘某甲来他家卖煤点说要清他家、不让再卖煤了。刘某乙拿着电棍也来了,也没说好听的,当时还要打卞某乙,刘某甲推卞某乙了,当时没有打起来,对方就走了。7月2日,他叔叔卞某乙听说此事,卞某乙和刘家兄弟原来就认识想劝劝对方,开始打电话刘某甲说打麻将,没说上什么事,之后刘某甲回话叫他叔叔去喝酒,卞某乙没去。后刘某甲给他叔叔打电话说要把他家平了之类的话。当天晚上其与同学一起喝酒吃饭时,他接到父亲电话说他叔叔说刘某甲说不听了、电话里说要来平他家,他爸告诉他说回家将他们两个接走。他们不吃饭了,他送同学先到家煤点,一看没什么事就送人去了,最后剩下尚某某和杨某。他们再次回到家煤点时,他在车上看到卞某乙和刘某甲相互有撕扯的动作,他拿着车里的手锯先下车,然后杨某和尚某某都下车,他没注意他俩从哪拿的木棒子。他上去踹刘某甲一脚,然后他们仨一起上去打刘某甲。当时他父母拉着没参与打仗,开始尚某某也拉着,后来也动手打了。当时他们分别具体打到刘某甲什么部位记不清了。他们要走时刘某乙拿一个电棍来了,他当时都上车了,刘某乙看到他哥被打躺下就向他们冲过来,用电棍电杨某手上,他下车又电到他耳朵和胳膊各一下。他们都冲过去将刘某乙打倒了,当时他拿的还是那把手锯,其他人怎么打的记不清了,他用手锯具体打到刘某乙什么部位也记不清了。之后他们一起开车走了,他和尚某某跑到西丰县租个房子藏起来。2013年10月1日19时左右,尚某某在他们租的房子里被抓住,他当时没在,赶紧回来投案自首了。他用的手锯被扔到向西丰县走的路边了。他们打刘家兄弟没有与其父亲商量过。刘某乙来时就拿电棍,还打了几下火花吓唬他们。电棍电到他左耳朵上了,他当时没到医院去看,没有病历。他踹刘某甲第一脚时,尚某某拉了他一下。杨某拿石头打到刘某乙了,石头是他家煤上盖的布上面的。他没准备镐把和木棍这些东西。20、被告人尚某某供述:2013年7月2日晚上8点多,在长发村农电所附近,卞某甲、卞某甲的姐夫和他打了两个人。他和卞某甲、卞某甲姐夫吃饭回来后看见有两人打卞某甲父亲,卞某甲把车停下来,卞某甲及其姐夫下车后从地上捡了镐把子跑过去,卞某甲先上去用脚踢那两个人,后卞某甲及其姐夫一起抡搞把子打那两个人两三分钟,他也上去用脚踹了其中一个人屁股和腰部20多脚,那两个人就躺在地上,他们开车拉着卞某甲父亲就走了。当晚下车时,杨某给他一个木棒子,杨某拿个镐把,卞某甲拿个手锯,下车卞某甲骂刘老大且上去踹刘老大一脚,然后杨某上去用镐把打刘老大,他本来想拉着但是没拉住,就上去用棒子也打刘老大,这期间卞某乙和妻子一直拉着。他用木棒子打到刘老大身上,杨某打刘老大把镐把都打折了,拿过他的棒子上去打到刘老大身上把棒子打断了,又连着打刘老大头部,当时把刘老大打倒了。他们想走时刘老二来了,手里拿个电棍,看到他哥被打了,上来就用电棍要打他们,他没拿工具就是用脚踢了,杨某用棍子、卞某甲用手锯将刘老二打倒了,杨某又拿大石头砸了刘老二,之后他们一起开车走了。他拿的木棍是从卞某甲家煤点边上的沟里捡的,杨某拿的镐把是从煤点的煤边上拿起来的,卞某甲的手锯没注意从哪拿出来的。卞某乙没提出过要他们打刘某甲兄弟俩。当晚他看到卞某乙与刘某甲相互拽着骂,刘某甲拽着卞某乙胸前的衣服。刘某乙拿电棍电到卞某甲耳朵上。综上,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来源合法。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卞某甲、尚某某故意伤害犯罪事实,有被告人杨某、卞某甲、尚某某供述,与被害人刘某甲、刘某乙陈述及证人卞某乙、卞某乙、周某某证言基本吻合,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捕经过、归案情况、情况说明、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光盘、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谅解书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被告人杨某、卞某甲、尚某某故意伤害犯罪事实成立。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卞某甲、尚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卞某甲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自愿达成协议并得到被害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杨某辩护人提出的杨某构成自首、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被告人卞某甲辩护人提出的卞某甲构成自首、无前科劣迹、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被告人尚某某辩护人提出的尚某某主观恶性不深、无前科、同意积极赔偿、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鉴于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三被告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第六十七条(自首)、第七十二条(缓刑)、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卞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尚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 判 长 宋红霞审 判 员 孙 杰人民陪审员 王岩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李佳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