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黑执二字第00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4
案件名称
陈某某、宋某某申请执行贾某某追偿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宋某某,贾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黑执二字第00419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1980年11月12日生,满族,农民,住黑山县。申请执行人宋某某,男,1973年11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黑山县。被执行人贾某某,女,1981年10月11日生,锡伯族,农民,住黑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宋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贾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13)黑虎民初字第010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左荣新审判员 王立新审判员 刘永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刘 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