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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原告陈永梅与被告东港市菩萨庙镇孙家沟村张家沟村民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梅,东港市菩萨庙镇孙家沟村张家沟村民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92号原告陈永梅,女。委托代理人刘宏伟,辽宁鑫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港市菩萨庙镇孙家沟村张家沟村民组。负责人宫桓仁,该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梅与被告东港市菩萨庙镇孙家沟村张家沟村民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9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永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辛延世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姜雨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