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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曲民初字第1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霍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霍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曲民初字第1552号原告董某某,女,1991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曲阜市陵城镇。被告霍某某,男,1970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曲阜市陵城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调解和好,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植峰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闫 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