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曲民初字第1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霍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霍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曲民初字第1552号原告董某某,女,1991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曲阜市陵城镇。被告霍某某,男,1970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曲阜市陵城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调解和好,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植峰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闫 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