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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武昌执字第01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熊贤汉与武汉鸿锦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武昌执字第01440号申请执行人熊贤汉。被执行人武汉鸿锦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道938号洪福添美城市广场8幢1单元04号房。法定代表人夏伟伟,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熊贤汉与被执行人武汉鸿锦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124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鸿锦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鸿锦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熊贤汉赔偿损失共计25280.97元,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98.20元、执行费279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武汉鸿锦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规定期限内未履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扣留被执行人武汉鸿锦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或者其它应得收入人民币26087.17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1月5日止为221.21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舒光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毕 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