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泉民一初字第00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李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一初字第00120号原告:李某,男。委托代理人:王振宁,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闻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某,女。委托代理人:赵成良,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晴晴,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明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长  于付春审判员  吴雪梅审判员  吴庆新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 焱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