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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非审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邢台市桥东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朱向华、刘自东行政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邢台市桥东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朱向华,刘自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东非审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邢台市桥东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五里铺66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吕修彦,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朱向华。被申请执行人刘自东。邢台市桥东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桥东计征决字(2014)622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一案,经本院审查,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现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王大水代理审判员  张玉军代理审判员  米燕阁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陈彦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