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非审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邢台市桥东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朱向华、刘自东行政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邢台市桥东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朱向华,刘自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东非审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邢台市桥东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五里铺66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吕修彦,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朱向华。被申请执行人刘自东。邢台市桥东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桥东计征决字(2014)622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一案,经本院审查,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现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王大水代理审判员 张玉军代理审判员 米燕阁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陈彦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