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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王瑛与四川泰民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黄太明、四川阳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瑛,四川泰民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黄太明,四川阳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初字第101号原告王瑛,女,汉族。被告四川泰民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素珍,总经理。被告黄太明,男,汉族。被告四川阳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杰,经理。原告王瑛与被告四川泰民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黄太明、四川阳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瑛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泰民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黄太明、四川阳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瑛撤回对被告四川泰民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黄太明、四川阳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575元,保全费1070元,上述款项共计1645元,由原告王瑛承担,于签收本调解书十日内向本院缴付。审判员  周永宏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秦清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