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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胜民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武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王大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大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胜民初字第181号原告武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武胜县沿口镇弘武大道45号。法定代表人余恒龙,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唐辉,该社员工。被告王大明,男,生于1974年9月26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武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大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武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李毅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