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徐万鹏与黄金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万鹏,黄金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保字第5号申请人徐万鹏,1955年3月20日生,住四平市。被申请人黄金来。住四平市梨树县。系吉CEK8**号北京现代牌轿车注册及实际所有人。申请人徐万鹏因与被申请人黄金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黄金来注册及所有的吉CEK8**号北京现代牌轿车并查封该车车籍,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徐万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黄金来注册及所有的吉CEK8**号北京现代牌轿车并查封该车车籍。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 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黄拥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