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商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张翠霞与王树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三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翠霞,王树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商保字第1号申请人张翠霞,女,195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申请人王树枝,男,41岁,汉族,黑龙江省嫩江农场职工。申请人张翠霞与被申请人王树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申请人欠申请人借款70000.00元,为防止被申请人私自转移财产,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张翠霞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树枝在九三农业支行嫩江分理处账户(6228412670000941313)存款70000.00元进行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现金70000.00元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翠霞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树枝在九三农业支行嫩江分理处账户(6228412670000941313)存款70000.00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连群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韩雪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