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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安民初字第02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杨某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安民初字第02071号原告李某某。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杨某某抚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 判 长  薛建涛人民陪审员  蒋树茂人民陪审员  薛选卜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吴 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