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商)初字第00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张小伟与殷守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伟,殷守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商)初字第00381号原告张小伟,男,1980年1月9日出生。被告殷守全,男,1967年2月13日出生,现羁押于北京市平谷区看守所。原告张小伟与被告殷守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树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小伟及被告殷守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张小伟起诉称:2014年5月30日,被告殷守全从原告处借款5万元,并于当日给原告出具了借条及收条,承诺于2014年6月18日前还清。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殷守全归还借款5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殷守全答辩称:原告所述属实,但被告因犯罪被羁押于北京市平谷区看守所,暂时不能归还借款。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30日,被告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并给原告出具了借条及收条,承诺于2014年6月18日前还清。同日,原告张小伟向被告殷守全的账号转账人民币5万元。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上述事实,有原告张小伟提交的借条、收条、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打印单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张小伟与被告殷守全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被告殷守全向原告张小伟借款,应依约履行还款义务。现原告张小伟要求被告殷守全归还借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殷守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张小伟借款五万元。如果被告殷守全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百五十六元,由被告殷守全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树波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徐 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