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执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北京市通州区卫生局与石峰锎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通州区卫生局,石峰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212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通州区卫生局,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西大街62号。法定代表人:白玉光,男,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慧珍,女。被执行人:石峰锎,男,1955年11月1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北京市通州区卫生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通卫医罚字(2014)00047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0004715号决定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认为北京市通州区卫生局作出的0004715号决定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北京市通州区卫生局申请强制执行的通卫医罚字(2014)00047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予以强制执行。审 判 长 武 威人民陪审员 朱瑞林人民陪审员 崔秀荣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朱英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