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山执字第9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吕静与吴光铎、XX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静,吴光铎,XX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山执字第973号申请执行人吕静,居民。被执行人吴光铎,居民。被执行人XX龙(曾用名王杰),居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山民初字第246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吕静与被执行人吴光铎、XX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XX龙所有的鲁D×××××小型客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陈 剑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任衍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