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城开民初字第1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20-08-10
案件名称
程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程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城开民初字第1101号原告程某。被告曹某。原告程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程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程某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审 判 员 蔡红虹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法官助理 司杨凯书 记 员 李宵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