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香法执字第387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文评与罗海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执字第387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文评,男,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安乡县,现居住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2810。委托代理人:赵丽美,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罗海强,男,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桃源县,现居住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397X。关于文评与罗海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珠香法湾民一初字第60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继续查封被执行人罗海强名下车牌号为粤C×××××的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限六个月,自2015年1月10日起至2015年7月9日止。期限届满如果需要继续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提出申请,造成查封效力消灭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七林二O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吴林峰第2页,共2页